美國證監會(SEC)公司融資部於9月25日發布了一組常見問題解答,進一步說明了質押憑證代幣、打包資產、代幣回購以及功能性網絡在現有證券法解釋下的適用範圍。文件強調,這些內容僅代表工作人員的觀點,不構成新規,也不屬於委員會的正式決定。
質押憑證如何認定
SEC 工作人員表示,如果一種代幣僅僅證明持有人對底層數字商品的所有權,在特定條件下可被视为“數字工具”,而非證券。判斷的重點不在於名稱,而在於它實際上賦予持有人的權利,以及底層資產是如何被持有的。
依照這份說明,所謂的「憑證」需要滿足幾項條件:它僅能證明一定數量的資產已被存入,持有人仍保有該資產的所有權;它不會改變底層資產原有的權利,也不會額外賦予金融收益。
同時,發行方不得將這部分存入資產作為自有資產使用,也不得轉移、出借、質押或用於其他目的,這些資產也不能成爲發行方債權人的追索對象。SEC指出,這一解釋同樣適用於可贖回的打包資產。
協議型流動性質押另作判斷
對於由協議型流動性質押服務提供方發行的憑證,SEC工作人員稱,在某些情況下,這類代幣也可能被歸為“數字商品”。前提是其價值與一個已經具備功能的加密系統運行情況,以及市場供給需求關係相關。
文件還提到,即使持有人能夠獲得底層質押資產產生的獎勵,也不意味着憑證代幣本身創造了這項權利,或決定了獎勵金額。工作人員認為,關鍵仍在於代幣本身是否新增了收益承諾。
功能性網路影響判斷
這份 FAQ 也回應了一種更複雜的情況:某些代幣在早期可能與投資合同一同出售,但在網路逐步具備功能後,其法律分析不一定會保持不變。
SEC 工作人員表示,在加密系統已經具備相關功能之後,圍繞網絡安全、維護、升級、開發資助以及推動使用增長等工作,不一定仍構成投資者所依賴的「核心管理努力」。即便發行方承諾繼續提供這些服務,也不必然滿足 Howey 测试中的相關要件。
不過,是否已經實現「功能性」仍需結合發行方此前向買方作出的具體承諾來判斷。工作人員表示,不能脫離項目方早期的表述,直接假設代幣已經擺脫原有的投資合同分析。
回購由平台按個案處理
在代幣回購問題上,SEC工作人員區分了網絡所處階段。如果一個加密系統已經具備相關功能,發行方宣佈回購一枚非證券代幣,本身並不等於承諾通過管理行為為持有人創造收益。
但在網路尚未具備這一功能之前,如果項目方將回購描述為能為持有人帶來收益或回報,這一表述就可能影響證券法的判斷。
對於市場宣傳,工作人員也劃出了界線:介紹網絡已經具備的用途,通常不等於作出收益承諾;泛泛談及未來可能增加的功能,如果沒有與潛在利潤掛鉤,也不太容易被視為「核心管理努力」的承諾。
FAQ 也提到,美國交易平臺在二級市場上推出某種代幣,並不會因此自動被認定為該代幣的「推廣者」。是否構成推廣者,仍需看其是否符合《證券法》Rule 405條下的既有定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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